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实务中,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销项税额的计算;二是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销售额,在会计核算时要明确计税销售额的范围,即计税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包装物租金和押金。包装物租金和押金是含税的,在会计核算时首先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进行会计处理。随同产品出售而收取的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计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要注意押金是含税的。因此在账务处理中,按逾期未退还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或租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而收取出租包装物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租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而言,其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不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应将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4.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应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现的含税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和规定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没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对于这两种情况,按税法规定都要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按货物的正常销售价格计算。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不反映销售额或反映的销售额不准确的,其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①按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要注意三点:第一,若应税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应征收的消费税额;第二,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其他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第三,关于公式中的成本,自产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2.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和计算与上述第一点一致,但其会计处理应视企业的具体核算方式而定。对于同一地区和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的,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4.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计缴增值税。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而发生增值税时,应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资产类型不同,因此其涉及的增值税处理也就不一样。

  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则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该类交易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也被人们称为“以物易物”,其处理方式与企业一般销售处理方式相似,交易双方各自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和存货,则相关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换入固定资产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换入存货方借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里要注意的是,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换出固定资产方换出的固定资产如果是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则无论其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上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换出固定资产方换出的固定资产如果是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则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均应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三个条件为: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公允价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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