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下文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记者7月1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并下发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表示,该办法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管理办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管理办法强调,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管理办法同时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两部门联合下文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