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合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明确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可以实行集团内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仅限于上述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名单上有包括中国五矿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等106家集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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