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未提折旧过期能否补救

  【问题】

  最近,奇正税务师事务所在对A工程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发现,该公司2006年采购了两台施工机械,价值200万元,在2009年度一次性摊销完毕,施工机械预计残值率为5%。

  根据相关财会制度和税法规定,设备价值一次性摊销是不对,但前3年的设备折旧能否在2009年一次性扣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虽然该文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经失效,但可以据此分析,前3年度的设备折旧不可以在2009年度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一致,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企业会因此利益受损吗?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折旧费用,直接导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或者亏损的减少。如果属于盈利情形,显然符合上述3年内发现的规定情形,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呢?

  以A公司为例,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少计的成本费用,应对应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在2006年、2007年应为33%,2008年应为25%。涉及纳税申报表填列的事项,可以在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递减额”项下填写申报,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A公司前3年度涉及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00×(1-5%)×2÷10×33%+200×(1-5%)÷10×25%=17.29(万元)。可以抵缴以后年度应纳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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