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列开办费,少交所得税

  一、基本案情

  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200512月份开业并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20068月份发生第一笔业务,属其他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数60人,主要经营金属制品生产销售。

 

  1、增值税

 

  20068月至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12,569,263.46元,销项税额2,136,774.84元,进项税额2,375,446.99元,本期没有实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38,672.15元。

 

  2、企业所得税

 

  20068月至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12,569,263.46元,营业成本12,103,812.22,营业费用520,629.86,其他支出600.00,纳税调整前所得-55,778.6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3,243.08,:纳税调整减少额10,595.30,纳税调整后所得额-63,130.80元。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下达了检查文书后,到车间实地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企业一切经营正常,开业以来每个月销售几百万元,可是到年终却亏了几万元,增值税不但没实现还留抵了23万元。检查人员带着疑问,将帐本资料带回税务局检查。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的收入与成本金额相当,有可能存在多转成本的情况,于是先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纳税调整明细表”入手,然后重点检查“原材料”、“管理费用”科目明细帐。

 

  在检查中发现20068月有一笔原材料对应的是“应付帐款”,仔细审查会计凭证,发现是用元钢抵顶潍坊钢铁集团的货款10918,会计人员承认没有提销项税额。

 

  在检查“管理费用”明细帐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列支开业前费用3,366.63;

 

  2、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181,515.70元直接列管理费用,应列当期费用34,292.98,多列费用147,222.73元。

 

  三、案件处理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用材料抵“应付帐款”10,918.00,应补缴增值税1856.06=10,918.00*17%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之规定,“管理费用”中列支开业前3,366.63元;在“管理费用”中多列的开办费147,222.73,合计150,589.36,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63,130.8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613.81=87,458.5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以上违法事实应定性为偷税,应追缴增值税1,856.06元、企业所得税23,613.81,处涉税罚款12,734.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依法缴纳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检查人员应有清晰的检查思路,只有思路清晰,才能选用适当的稽查方法,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检查中一定要实地检查与调帐检查相结合,不能就帐论帐,简单地让检查对象把帐送来,就开始翻凭证。应该先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实地检查经营情况,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和多年检查实践及时发现疑点,初步判断出违纪类型,结合帐面记摘情况综合分析,通过有效手段,提高检查效率,保障检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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