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收入不入帐,偷逃所得税

       200987,聊城市国税局统一部署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我们市区局作为第七检查组负责对茌平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2006-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全面检查工作。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茌平x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公司于20033月办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1000万。

  该公司开发建设项目情况:滨河花园小区、都市雅园小区、杏林小区。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1、市局在检查工作开始前对全体检查人员进行了查前培训,并下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提纲》。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结合市局下发的《检查提纲》所列问题,对企业帐务存在的疑点逐项落实,确保查深查透。

   2、根据《检查提纲》列明的证据资料名称,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全部涉税资料,特别是非财务资料,如合同协议、楼盘销控表、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颁发的测绘明细等登记表等,及时掌握企业建设项目收取预售款、销售进度、收入、费用、成本、合同金额等项目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通过对以上资料的综合分析,发现了纳税人在收入方面存在的少记收入的违法事实。

   3、检查人员在帐面检查基础上重点采取外围突破,对于需要进行外调的问题,均由市局统一组织进行外调。到济南等地核查取得大额发票情况,核实成本费用的真实性。通过核查,发现了重大的涉税问题,主要是取得大额虚假发票列成本费用问题。

  以下是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该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第一,收入方面问题:

  (一)预收商品房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

   12006年预收商品房收入5600000.00元,未进行申报纳税。

   2.2007年预收商品房收入11508946.00元,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代建工程收入未申报收入

   2006年代建工程收入未申报收入2209563.00元,未进行申报纳税。

  (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未记帐,未进行申报纳税

   120074-12月固定资产租赁收入129000.00元,未记帐,未进行申报纳税。

   22008年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未记收入172000.00元,未记帐,未进行申报纳税。

  第二,成本费用方面问题:

  (一)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2006年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170936.27元,计入财务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 2007年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115396.38元,计入财务费用,未作纳调整。

   3.2008年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124676.28元,计入财务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二)经核查、协查确认虚假发票

   1.2006年经核查、协查确认虚假发票50632.72元,未作纳税调整。

   2.2007年经核查、协查确认虚假发票79999.00元,未作纳税调整。

   3.2008年经核查、协查确认虚假发票472184.03元。

  (三)多转土地成本

   2006年都市花园1 -3号楼多转士地成本317978.74元(1-4号楼占地面积8315平方,4号楼占地面积696平方。土地费用总额3790522.02/8315平方=456.87元,多摊面积456.87*696平方=317978.74元),未作纳税调整。

  (四)2008年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6262.18元。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一)收入方面

   1.2006年、2007年预收商品房款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

  对违法事实122006年预收商品房款收入5600000.00元,2007年预收商品房款收入11508946.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一条、根据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地产行业预计计税毛利率的通知》(聊国税发[2007]120号)第一条之规定,2006年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98800.00=5600000.00*10%-5600000.00*6.45%(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2%、土地增值税1%)。2007年预收商品房款收入11508946.00元,应分别按上半年10%、下半年20%计税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并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申报纳税。2007年应调增纳税所得额977462.19=(上半年5820000.00*10%下半年5688946.00*20%-11508946.00*6.45%(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2%、土地增值税1%

   22006年代建工程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

  对违法事实第3项代建工程收入2209563.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七条之规定,该公司2006年代建工程收入2209563.00元,并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申报纳税。2006年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55682.14=2209563.00-已缴营业税金及附加,14594.97-代建工程成本1939285.89元。

   32007年、2008年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未记帐,未进行申报纳税.

  对违法事实第4520074-12月固定资产租赁收入129000.00元, 2008年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未记收入17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2007年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2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2008年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72000.00元。

  (二)成本费用方面

   1.2006年、2007年、2008年、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个人借款利息)411008.93元,计入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十一第一款之规定,2006170936.27元、 2007115396.38元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08124676.28元不得税前扣除。(因各开发项目均未完工决算,待以后年度完工决算后摊入各开发项目成本,在税前扣除)

   2.经核查、协查确认虚假发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815.75元,对违法事实第4-6项对已列支的成本、费用的问题发票602815.75元。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650632.72元,200779999.00元。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2184.03元。

   3. 2007年多转土地成本317978.74元,应调减完工开发成本。对违法事实第7项对多转土地成本317978.7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七条三款之规定,多摊土地成本696平方*456.87=317978.74元),应作纳税调整。

   42008(杏林小区512号楼)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6262.18元(计算过程略)

  根据以上数据各项综合调整后:

  (12006年亏损450717.8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6051.13元,弥补亏损450717.84元,弥补亏损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333.2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359.99元;

  (22007年亏损231552.9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19836.31元,弥补亏损231552.91元,弥补亏损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283.4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133.52元;

  (32008年亏损1214886.8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8860.31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6262.18 ,确定亏损1622288.71元。

  以上合计应纳所得税532493.51元,其中200674359.99元,2007458133.52元;确认2008年亏损1622288.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收入方面第1234、项,成本费用方面:12457项,应定性为偷税,应追缴企业所得税532493.51元,建议处涉税罚款266246.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成本费用方面:2008年建议罚款5000.00元。

  以上合计追缴税款532493.51元,罚款271246.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征管建议

   1、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控力度。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户档案,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要经常进行有关的税源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检查,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稽查局。

   2、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流转环节多,对税收管理员素质要求高,不是每个管理员都能圆满完成的情况,应定期对已完工或即将完成项目实施全方位监控,因此建议市局定期统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检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取得收入不入帐,偷逃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