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偷漏所得税案例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9327,聊城市市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上级监察部门转来举报材料,反映某外资天然气销售公司存在销售货物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稽查局立即派人组成强有力的检查阵容,对该企业依法进行全面税收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聊城X燃气有限公司,2000815办理税务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数90人, 从事汽车加气站的建设、运营,生产销售燃气及燃气设备,燃气设备的设计与安装,燃气设备活动。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结合举报线索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确定检查重点。根据静态资料分析,检查组初步确定了分别从商品购进、经销网络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进行检查取证的检查方案。

   3、以帐面检查为基础,结合内查外调,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组依法调取公司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对现有人员进行询问,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检查。

   3、对燃气管道的抄表数据与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重点核对。

   4、对自用气实地检查。

  经过细致的检查和纳税人的认真核对,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二、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1.2007年其他业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应补提销项税额6894.43=(42784.70+4665.22)/(1+17%)*17%

   2.20079月原材料盘亏45676.80元,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7765.06=45676.80*17%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情况:

    2006年度:

   1.2006年度职工食堂自用气44514方,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785.84=44514立方*2/1+13%)。  

   2.2006年赠送灶具计提的销项税额列主营业务成本8971.91元;自用气计提的销项税额列管理费用10931.65元。

   2006年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8689.40

    2007年企业所得税

   1.20075月补交2005年其他业务收入的销项税额4665.22元直接冲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

   2.汽车赠气销项税额计入营业费用促销费62083.80元;赠送灶具销项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182.87,计管理费用446.07元;营业外支出列支免费换表补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172.44(评估已调减24582.74) ;自用气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管理费用11735.43元合计97037.87元。

   3.管理费用列支个人所得税53939.68.

   4.20072月份购数码项机(固定资产)5台金额18000.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5.20072月费用列支社会监督员奖金4100.00元。

   2007年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77742.77.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一)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2007年其他业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应补提销项税额6894.43=(42784.70+4665.22)/(1+17%)*17%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五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之规定,20079月原材料盘亏45676.8元,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7765.06=45678.80*17%

  (二)所得税情况:

   2006年度:

   1.根据国税函[2005]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用于交际应酬和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之规定, 2006年度职工食堂自用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应视同销售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785.84元。 

   2. 根据国税函[2003]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之规定,2006年赠送灶具计提的销项税额列主营业务成本8971.91元;自用气计提的销项税额列管理费用10931.65元,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03.56元。

   2006年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8689.4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9606.82= 98689.40*30%

   2007年度:

   1、根据(86)财税外字第3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根据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折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之规定, 20075月补交2005年其他业务收入的销项税额4665.22元直接冲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665.22.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之规定,汽车赠气销项税额计入营业费用促销费62083.80元;赠送灶具销项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182.87元;管理费用446.07元;营业外支出列支免费换表补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172.44(评估已调减24582.74) ;自用气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管理费用11735.43元,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037.87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各项所得税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之规定,税前不得扣除53939.68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之规定,20072月份购数码项机(固定资产)5台金额18000.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0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十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之规定,20072月费用列支社会监督员奖金4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00.00元。

   2007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7742.77元,补缴所得税177742.77*30%=53322.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行为属偷税,建议罚款97589.14元。

  四、案例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领导重视、检查人员有的放矢工作

  在检查过程中,领导亲自部署检查要点,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排查,从帐面检查到实地检查,有条不紊的进行。

   2.采取保密措施排除各类干扰

  检查人员执行了周密的保密纪律。前期检查人员的调查和摸排,严格按制定的检查预案实施;领导多次重申廉正纪律,减少了各种外部因素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干扰。

  (二)工作建议

  我们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历来是检查偏少、管理不到位,造成纳税人税务管理风险意识差,管理混乱是主要原因。

  今后应安排检查人员多接触各类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的纳税人,提高稽查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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