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公司费用列支问题多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大中型客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5月,根据工作安排,稽查局派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20051月份至200512月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进驻被查企业后,首先对其200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分析,仔细研究了该企业的纳税调整项目,结合企业自查报告和日常征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在检查当年的记帐凭证时发现,所有营销公司的费用凭证中都没有原始发票,在检查人员的再三追问下,企业财务负责人说出了原因,原来营销公司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他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全部保存在营销公司,营销公司有一套流水帐和公司费用相对应。

 

  1、检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申报税前扣除1,327,476.72,其中管理费用列195,659.62,营业费用直接列支招待费686,453.70元礼品费445,363.40.

 

  检查出营业费用中“其他费用”列用餐费32,532.40,营业费用中“合同兑现”营销公司列招待费3,065,264元、礼品费1501408,以上合计4,599,204.40

 

  全年业务招待费5,926,681.12=445,363.40+4,599,204.40

 

  应列业务招待费832,724,414.49*0.3%+30,000=2,528,173.24

 

  多列招待费3,398,507.88=5,926,681.12-2,528,173.24元,2004年所得税申报时已经纳税调整805,000,少调整2,593,507.88

 

  2005年销售公司发生招待费用,由于公司片面追求利润,公司财务没有记帐未确认费用1,615,906.60元,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615,906.60

 

  贷:现金  1,615,906.60

 

  通算结果,业务招待费合计少纳税调整977,601.28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977,601.28元。

 

  22005年差旅费中营销公司考察费取得旅行社发票410,88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第三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410,880元。

 

  3、营销公司根据协议对客户理赔赔偿无发票列支费用67,2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67,200元。

 

  以上三项合计1,455,681.28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补企业所得税480,374.82元。

 

  二、案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应补所得税480,374.82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该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行为,处以罚款480,374.82元。

 

  三、案例分析

 

  本案揭示在税务检查时,不仅要对被查企业的涉税问题严格审查,而且要对所有影响收入、损益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延伸检查。

 

  现在稽查人员的过多地侧重了帐面检查,对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缺乏全面深入细致的观察与了解。而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税收管理员没有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生产的详情以及销售渠道,造成销售公司的存在的问题长期没有被发现。

 

  本案的启示是深刻的,只重帐面检查的方法应该改一改了。在本次检查所以取得成效,是因为注重了生产销售情况的全面了解。因此,在具体的稽查工作中,既要“重”帐又不能“唯”帐。只有从帐面到实际,从实际到帐面的多次反复,才是我们办案的制胜要诀。只有实地检查与帐面检查相结合,才能真正把全面检查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地打击一切涉税违法行为,才能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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