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冲减投资收益 偷逃企业所得税

  一、 案情介绍

  根据工作安排,聊城市市区国税局稽查局组成检查组,于2005624627对某燃料公司实施专项检查。该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央控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批发销售。

 

  稽查人员对该单位200411200412 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2004年度申报销售额529,589,647.76元,实现增值税6,489,148.67元,税负率1.23%,没有发现问题。

 

  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529,589,647.76,销售成本505,442,192.10,期间费用23,635,984.72,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095,406.66,纳税调整额103,632.93,纳税调整后所得额1,199,039.59元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395,683.06,本期已纳所得税117,524.54,期末欠所得税278,158.52元。

 

  二、查案过程

 

  我检查组利用逆查法先分析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 ,对帐簿进行详细检查,在审查“投资收益”科目时发现两笔冲减收益的情形,我们对涉及的记帐凭证检查发现:

 

  1.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11340.89

 

  贷:长期股权投资    11340.89

 

  摘要:按权益法计算投资成本,华隆公司利润总额-51039.11*22.22%=11340.89

 

  2.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46451.34

 

  贷:长期股权投资    46451.34

 

  摘要:按权益法计算投资成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润总额-51612.60.11*90%=46451.34

 

  以上两笔分录合计冲减投资收益57792.23元,已经记帐并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已经申报扣除。

 

  三、案件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0]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之规定,企业自行减少的投资收益57792.23元应做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补缴企业所得税19071.44元,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的罚款9535.72元,补税罚款合计28607.16元。

 

  检查人员对纳税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义务,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被检查人表示对告知书不陈述无申辩,愿意接受税务处理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缴纳义务。

 

  四、案例评析

 

  1、造成税务违章的直接原因是该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有意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由于金额较小达不到移送标准。

 

  2、被检查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各种涉税资料,违法行为发觉后能够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被依法从轻处罚。

 

  3、我们在检查中应该熟练掌握税法知识,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各种规定,首先要熟练运用《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税前扣除办法》,还要掌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分离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少而抱有侥幸心理对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所偏僻;第二要认真检查核对每笔业务,边检查边学习,认真专研业务,认真探讨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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