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承载债式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A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出资比例为64200831日,原股东甲、乙以7500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A公司200831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15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0831日前流动负债(68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负责清还。200831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所有者权益200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忽略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已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

按照244号文明确的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原股东甲、乙应纳税额:

(一)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行分配。

原股东甲应纳税额=(原股东甲、乙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甲、乙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甲持股比例×20%=7500-6800+150-200)×60%×20%=390×20%=78(万元)

原股东乙应纳税额=(原股东甲、乙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甲、乙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乙持股比例×20%=7500-6800+150-200)×40%×20%=390×20%=52(万元)。

(二)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

原股东甲应纳税额=(原股东甲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甲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甲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甲向公司投资成本)×20%=7500×60%+150×60%-6800×60%-200×60%)×20%=78(万元)。

原股东乙应纳税额=(原股东乙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乙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乙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乙向公司投资成本)×20%=7500×40%+150×40%-6800×40%-200×40%)×20%=52(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244号文规定的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有两个,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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