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税案例分析二

1、案例简介:某市联运公司,系交通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68万元,现有职工274人,经营公路铁路联运,国内、国际集装箱和汽车客货运输。2004年度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30万元。主营利润2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13万元,营业外收入42万元,利润总额53万元。

2005年的日常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经核实,该公司2005年1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26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此,该联运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及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不及时申报纳税。

3、账务调整:

1)提取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3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31200

2)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31200

    贷:银行存款  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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