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无罪辩护案

案情:

   国有安徽沙河王酒厂因经营不善行将倒闭,开始招商引资。先租赁给浙商嘉德莱集团经营,而后进入破产程序,将酒厂资产以7200万元拍卖给嘉德莱集团,政府财政全额收到拍卖款。嘉德莱将厂房设备等拍卖所得财产4200余万投入自己在界首注册的“沙河酒业有限公司”。 2008320日,界首市法院裁定酒厂破产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因后续投资问题,浙商同界首市政府产生矛盾,政府要求废除拍卖合同,收回酒厂拍卖资产,但又不同意退还7200万拍卖款。协商陷入僵局。界首市政府于是以浙商违约不投资为由,指令已经结束使命的“酒厂破产清算组”以“政府监管组”名义强行接管沙河酒业公司,收走公章、财务章,派人完全控制了公司。浙商股东被赶走。随后指令税务局对已经破产终结的酒厂、酒业公司、嘉德莱租赁期间等三个企业一并查税,税务局"查出"酒业公司偷税107万,已经破产的酒厂则“偷税”3200余万。200878日税务局向早已经破产不存在的“沙河酒厂”和酒业公司“送达”《处罚告知书》,界首市公安局同日立案决定抓人。酒业公司姜杰等个人借得132万补交了酒业公司的税款,并提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8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被捕,“监管组”代表酒业公司向税务局“撤回”听证申请。公安局侦查后,将三个企业的偷税3300余万全额认定为沙河酒业公司一个企业的偷税额。界首检察院按此起诉。法院开庭,政府“监管组”阻挠股东请律师,酒业公司于是没有律师辩护。

  2009330日,界首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近四倍为人民币1.1亿元,追缴税款3300余万元,共达1.4亿余元;酒业公司全部赔光还不够。判决法定代表人姜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人民网》、《中新网》、《新华网》、《中国网》、《凤凰网》等国内五十多家媒体纷纷报道“界首市政府抢夺民企,浙商投资阜阳血本无归。”“浙江省企业界联合会”等三家协会向安徽省委省政府上书呼吁制止界首政府违法抢夺民企行为,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派员到安徽省政府协调。

  姜杰和公司股东提出上诉。政府监管组继续阻挠股东自请律师,最后不得不为公司“聘请”了界首律师,在二审作“认罪辩护”。后这两位界首律师在法庭上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得当”。股东为公司请的律师只得以姜杰个人辩护律师身份出庭。1013日、111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安徽界首市两次公开开庭。京衡律师集团一级律师陈有西、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猛为企业法人和姜杰等被告作无罪辩护。指出1、本案事实不清,查税对象三位一体直接违法;已破产终结企业被查税非常荒唐,已经没有行政相对人;要补税也应以政府拍卖所得7200万去补;2、本案证据无效。公安采用税务局违法证据;3200万酒厂偷税没有经过合法审查,处罚也已经没有行政相对人,将已经破产企业的税算到酒业公司头上违反基本法律常识;3、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刑法修正案七》228日生效,逃税罪要件已经是纳税即不处刑,界首法院不终止审理,反而于330日按原刑法作出判决直接错误。4、本案程序违法。1.4的税案开庭只用了半天,证据只读目录没有逐件质证;企业辩护权被违法剥夺;企业被抢走完全丧失经营自主权和答辩救济权;税务证据没有进行稽核、行政听证、行政诉讼的审查;公安侦查按政府意图进行,故意将主体混同张冠李戴,直接违反《刑诉法》。5、税务局告知沙河酒业公司漏税只有107万,姜杰等已经补交132万,依修正案已经无刑法责任。界首法院将其作罚金判没,不认定为补交税款,直接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无罪。

     期间,国内媒体大量报道真相,一致对界首当局的行径进行谴责。安徽各级领导高度关注。1118,阜阳中级法院经过认真合议讨论,作出判决: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本案重审再定罪的可能性依法已经不存在。律师致函一审法院,要求释放姜杰或者对其取保候审。

影响力:
  本案是2009年在全国产生很大影响的一宗亿元税务刑事大案。google搜索“沙河酒业税案”达 7,660 条报道信息。折射出很多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和社会现实的真象。
  一是招商引资的急功近利、“大肆招商、关门打狗”成了一些欠发达地区投资环境的真实写照,沙河税案严重影响安徽省委、省政府“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性质恶劣的错案,证明了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公平、独立、严格的法律环境的保护,是无法正常运营的,司法的超脱和独立是市场经济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同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二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强势政府、弱势法院是近年中国的一道风景。法院在受理案件、审理案件中受到政府的严重影响。本案是政府操纵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整治不听话的外地企业,不惜动用刑法手段对付来当地投资的企业,一手故意制造的错案,司法部门每个环节都以当地政府权力是从,每个法律机构都丧失了基本的法律原则的把关,违法的程度令人震惊。
  三是我国的税制立法和执法的混乱在本案中充分暴露。查税随意、启动刑事程序没有严格的界限、税务局的核税权力过大而没有制约、没有客观中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对税务局的结论进行客观的鉴定,税务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为政府公权力恶意滥用,大开方便之门。企业和公民的救济权被严重侵犯。这个问题不是阜阳独有的,而是一种普遍性弊病。本案可以引发对我国立税权和征税权的思考。《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是适应中国税制刑法改进的趋势的。立法的社会功能迅速呈现。
  四是充分体现了中国律师的作用。本案二审中律师充分发挥辩护作用,向法庭提供了二万多字的翔实的辩护词,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四方面对一审错误判决作了分析,到当地二审开庭时,界首市政法委、税、公、检、法、人大主要领导都始终旁听,辩护律师完全讲清了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引起二审阜阳中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两次开庭,审委会讨论决定纠正撤销了这个1.4亿的税制刑法重大错案。保护了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挽救了沙河酒业公司这家上千工人的企业。说明中国的法制环境已经有律师的用武之地,一度负面报道较多的阜阳中级法院能够坚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中国的法制环境正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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