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 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12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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