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34号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税目


                       
                               商品名称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4101.2011




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4101.2019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2020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4101.5011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4101.5019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5020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4101.9011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19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20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4102.1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4103.2000


爬行动物生皮


4103.3000


生猪皮


4103.9011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4103.9019


其他山羊板皮


4103.902l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29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90


其他动物生皮


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41.03的生皮除外:


4301.1000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3000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4301.6000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10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90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9010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4301.9090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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