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退税申报期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驻甘监[2009]46号

各市(州、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各有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结合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具体情况,经与甘肃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就全省再生资源退税申报期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凡月度退税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可以按月申报退税;月度申请退税金额不足2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仍按季度申报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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