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转型期利益博弈推进民商法形成与演进

  和讯消息 5月27日,由最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举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和讯网对其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当今中国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无论是民商法事务界还是民商法学界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剧变,而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将推动具有中国特色民商法的形成与演进。

  以下为座谈会直播文字实录:

  奚晓明:担保部门制度不断的活跃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交易形式和交易的过程,利益冲突和权利导致了市场风险。在中国改革开放期间,这个时期的利益格局调整和民事权益的博弈将对中国民商法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产生重要影响。

  奚晓明:法律某些条文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远远不能涵盖丰富多彩的客观现实。法律特有的稳定性也绝对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相关的市场实践和司法解释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在这个情况下,司法解释的制定成为法律主要发展的渠道,也成为社会相关方面非常关注的焦点。下面我想从中国国情元素的角度谈谈我国目前《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起草制定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利益考量思路以及思维方法问题,使得我们司法解释更好解决中国担保交易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奚晓明: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将推动民商法形成与演进。首先利益博弈决定担保物权法规定将经历振荡成型的过程。我国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经济体制转型决定利益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2007年发生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最大经济结构调整,决定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异常激烈,中国民商是法律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必然要经历一个反复振荡最终成型的长期过程,目前担保物权法无疑将深陷这个增长过程。司法审判将贯穿整个转型时期,由于转型时期交易手段不断翻新,交易活动频繁,因此纠纷事故不断出现,新的担保法律问题不断的提高,这一点在中国当中有了充分体现。有一些虽然没有形成纠纷,但是也是在金融部门正在实验一些实践,还有一些属于非典型担保,我们也感到可能是有金融机构想这样做,但是不了解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究竟是否可以得到认可。我相信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新的担保法律学术观点也会随之不断涌现。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司法面临着一个在法律适应过程当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如果推动民生法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逐步成型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振荡形成中国民商法规则的过程,《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这个过程。

  奚晓明:转型时期是检验发达国家法理的时期,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中国民法学界向西方国家学习和借鉴制度规则,为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提供了丰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实践渐渐西方国家民商法科学性的过程,在这个时期中国司法将在审理浩如烟海的案件当中推动符合中国国情本土化的法则,也就是说中国的民商法规则在振荡中走向成型。

  奚晓明:我们去年全国法院审理的1100万案件,其中一审案件是650多万件,650多万件有500多万件是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当中有普通民事案件,有商式案件,大概有150万件是商式案件,其中有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一些是贷款合同案件。由于现在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的过程中,基本是不搞无担保贷款。承担过程当中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还不还钱的问题,或者是抵押如何有效问题,所以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措施。尽管我们的法律在这次物权法里有重大突破,但是实践当中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需要我们继续研究,这也是我们重视司法解释的原因所在。

  奚晓明:另外,中国担保物权形成中与中国元素的问题。这两年也举办了《物权法》担保物权研讨会,我在会上谈到中国文化特点之一是融合,实用。《物权法》担保物权充分彰显了文化趋向和创新特点。从文化角度谈谈《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制定问题。当今中国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民商行无论是民商法事务界还是民商法学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剧变,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间,经各方共同努力而颁行的法律当中,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物权法》,以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均已明显注入了中国元素。这些规则相当程度上宣传的中国立法已经开始摆脱为某一国家或者是地区的民事法律是上等阶段。司法解释更是深切的反映了社会经济交易实际,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当中不仅验证我国民法实践的智慧,将见证担保事务界的法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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