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

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例外。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TAGS: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