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允峰:严格保荐人监管他律自律都要有

李允峰 (山东高校教师)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严格保荐代表人监管是证监会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将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的保荐责任,“优中选优”推荐企业上市。年内将发布实施《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保荐业务内控工作。

保荐人对证券市场而言,是“第一看门人”,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管理层把严格保荐人监管当成提高证券市场质量,实现“优中选优”企业上市的策略显然是抓住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点。但当前对保荐人的监管,仅仅依靠管理层的他律,而来自自律方面的约束,仍还是一张白纸,显然是我们证券市场在保荐人监管制度上的软肋。

自律,其实从一开始就是证券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石,自律的原则,是先于《证券法》而存在的。从他律的优点来看,对明确保荐人的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都能够做到比较公正和公平,但其缺点是不能面面俱到,而且对于预防风险的作用很有限。从这个角度看,自律监管,恰好可以弥补他律监管的不足,让两者相得益彰。国外的证券实践表明,自律监管能够发挥全面监管、深入监管和及时监管的优点,而且更具有柔性,具有较强的预防作用。在英国和美国两个海外老牌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优良传统取得了非常好的监管效果。美国1933年《证券法》颁布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正是把自律监管视为所有监管的基础的。

我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证券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结合这些年来国内对保荐人的监管情况,笔者建议,在他律上不妨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配合管理层实现“优中选优”的上市目标,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主要是针对证券行业协会和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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