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1)包装物是指为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材料中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时间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各种用具和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企业应设置“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2)本科目应当按照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价值较高、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的,还应分别“成本”、“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3)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比照“原材料”科目进行处理。

  ②生产领用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③采用五五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的50%,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④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单独计价核算的包装物,在实现商品销售结转销售成本时,应按包装物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⑤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包装物和生产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已摊销尚未报废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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