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与税务处理

  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和税法从不同角度均有相关规定,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例]某城区甲工业企业,原厂区位于市中心,对周围环境有一定污染,经研究决定甲企业搬迁到郊区。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搬迁到新厂区,发生搬迁费15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拆迁取得资产的变卖收入6507/元,厂房等建筑物的账面原价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900万元。甲企业在郊区购置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18007/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发生支出25007/元,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

  (1)甲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13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000

  笔者认为,甲企业受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虽然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金,但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因为此款项中有一部分是对企业搬迁的一种经济补偿,先将其计人专项应付款,以后发生的各种搬迁费用及税法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项目,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核算清晰且准确。

  (2)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40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也应先计人专项应付款。

  (3)甲企业支付各种搬迁费用时,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4)甲企业拆迁厂房等建筑物,并取得厂房等建筑物的变卖收入650万元时,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1000000

  累计折旧  190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0

  借:银行存款  65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65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增加专项应付款,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减少专项应付款。

  (5)甲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时,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 180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0

  借:固定资产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43000000

  贷:资本公积 43000000

  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上述支出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支出应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不计人营业外收入。

  (6)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计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1000+4000-150+650-11013-4300=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人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应计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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