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几点认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就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要求,由各级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编制的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制度,也是国有资本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收支计划,目前各地都在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必要性


1、法律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财政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三个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复式预算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预算收入包括“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就是要求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预算。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


2、政策的要求。十四届三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之从政府公共预算中分离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提出国家应当适时改革现行国有企业不上缴利润的分配体制,建立“按股分红、按资分配”和税后利润上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基础。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


3、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原来的国资局隶属于财政部门,国资管理从财政中独立显然是不可能的,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混淆是正常的,不需要也不容易分清两者的界限,财政资金与国有资本金之间相互挤占现象时有发生。我国也一直没有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单独编列预算和进行管理,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混列在一起。这种做法无法体现政府“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及其分类收支活动的运行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这两种职能逐渐分离,要求建立一种有效的管理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来切实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活动状况,进而确保国有资本增值和再投入计划的有效进行。因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收支与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混为一体,行政管理者分配职能取代国有资产所有者分配职能的有效办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其职能主要是对国有资本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国有资本总量与结构的调控管理、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和产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经营的总体计划,反映了计划期内国有资本的经营目标,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可以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从而有效地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一种监督、管理、运作的重要手段日益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由国资委的性质所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国资委是各级政府的特设机构,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国资委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是政府机构中唯一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的设立,使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的经营职能在政府的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可能,其直接的表现将是公共财政预算中的非生产性资本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分离。这种制度可以从根本上克服政府在同时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和资本所有者职能上的矛盾,实现两种职能的实质分离,并为彻底剥离资本所有者职能创造制度条件。随着公共财政框架构建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作用日显突出,发挥着公共财政预算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2、由国资委的职责所决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资委的首要职责,“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主体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性国有资产对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国家主权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而这个战略性调整必须通过切实可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落实。国资委需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直接调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运行,优化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和运行状态,并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正确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向,进而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与竞争力。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属性和我国各部门职能的划分,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省国资委具体负责实施有利于依法履职。


3、由财政的属性所决定。政府公共预算依据的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公共权力,政府公共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立足点是社会的公共管理,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力,其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秩序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管理范围是全社会各类社会经济活动,这样,财政也能专注于于履行公共职责,为社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提供公共服务。还原财政的基本属性。


4、近年的实践成果。1995年财政部发文明确要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同期,江苏省财政厅和原国资局明确省级公司制外贸企业的国有股权收益应按规定上交,经批准暂时留给企业使用部分要比照银行利息上交国有资产占用费;1997年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和原国资局再次要求国有企业要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并由原国资局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2002年省政府明确省属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由财政厅(省国资办)进行收缴后上交财政。省国资委成立后,由省国资委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的管理。省国资委在财政支持和配合下,顺利完成了2003、2004年度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工作。可以说,我省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都是国家依据出资人职责获得的,行使的是资本的收益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和实践,省属企业已树立了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的意识。


多年来,江苏省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工作实践上取得的成绩,客观上为构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打造了制度、组织、信息等方面的基础。在我省建立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已经具备了可行条件。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是国有本收益的收缴使用


1、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来源。从各地的探索看,财政部门与国资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使用意见基本一致,但要求财政不断加大对经营性国有资本的投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今天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将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来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要本着量入为出,来源于国有企业、用于国有企业的原则进行合理规划。要充分意识到经营性资产的盈利和增值是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赖的基础,在国有资本营预算管理要逐步引入资本运营的概念,通过国有资本的有效营运,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作用。


2、《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力。国家规定93年以前的老国有企业利润暂不上缴。对按公司改建的企业,国资委履行的是出资人职责,也就是股东的职责,资本的收益权是《公司法》赋于股东的三个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的是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收益权和支配权,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理应以资产所有者身份享有资本性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以及国有资本的转让收入。


3、国有资本实现资本保全的需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不得用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必须用于资本再投入。从资本保全方面,国有资本收益应源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也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否则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就没有做好保值增值工作。从各地实践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国有企业的资本性投入;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本监管支出。不同时期,由于国有经济的目标和任务重点不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也要有相应的重点。我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前几年90%以上用于支付企业的改革成本,近年来80%以上已用于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但由于总量不大,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只是发挥了一定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应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和管理。近期重点是规范收益的收缴和管理,特别是在收缴基本完成后,重点要转移到使用上,要使收益投入围绕中心工作,特别是近期要关注企业的结构优化、做大做强、科技创新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等四个方面。并要注意与其他政府资金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成效。


四、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解决的问题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预算的关系。财政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它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并且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审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一种政府预算制度,它存在于政府预算范围之内,政府必须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行使必要的经营与管理职能,以促使资本的保值增殖。但是,这一预算制度不同于现存体制下的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资本所有者职能合二而一的政府预算,而是将两种职能严格分开的新型政府预算,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复式预算或多元预算的一个相对独立系统,是政府管理国有资本的一种工具。其主体部分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公共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因此它与公共预算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预算体系,但同时两者又存在不可割断的关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分级编制、保值增值的原则。但长期以来,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渠道,对国有企业进行扶持,随着法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要求,这种方式已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完善,也容易引起贸易纠纷。因此,从1998年开始国家财政不再为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但我国许多国有企业成立时资本金并没有完全到位,资本金严重不足,国有经济与其他经济实体在同等外部环境下不能够平等竞争,迫切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就是可行和有效的方式。同时由于目前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还很重,为保证国企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相关支出的连续性,公共财政在一段时间内应继续维持国有企业有关的改制重组支出。对确实需要资本金支持的企业,还要进一步补充资本金,对偏重公益功能的投资项目,本身缺乏应有的投资收益,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投资本身的保值增值时,公共预算应对该项目安排专项投资或进行补贴。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企业财务预算的关系。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出资人的要求进行预算管理,建立起严格的预算制度,企业财务预算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首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资委依托资产关系,运用其支配的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的总体规划。企业财务预算是对微观个体的规范。是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企业控制机制的决策具体化。其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资委以确定的国有资产战略规划为编制基础,其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企业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其编制的基础是企业的当年经营目标,编制方法必须依照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第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资委的管理内容,形成预算目标、分解预算目标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并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落实到企业中去。企业财务预算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过程,以董事会决议作为最后的决策依据。最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人是国资委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国资委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通过其在企业中的资本权利来实现预算目标,其管理和控制过程往往是非直接的,需要体现在企业自身的预算目标中。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人是企业,企业通过其内部控制制度来实现和管理财务预算的目标。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模式。一是作为预算内收入进行管理,通过财政“一般收缴款书”进行收缴,直接交入同级“金库”,列“国有资本经营收科目”,使用时由财政根据政府确定的原则和国资委提出的计划实行专款专用。在资金使用上,一种是从一个科目列支,一种是根据用途从多个科目中列支。这种方式相当于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视同国资委的部门预算,符合《预算法》的规定,但在预算安排上周期较长,灵活性不够,我省采取的基本上是这种方式。二是在财政部门单独开户,单独建立账户,类似于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视同国资委的预算外资金或非税税收入来管理,这种方式能及时了解收支情况,安排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与《预算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三是国资委单独设立账户,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后,由国资部门自行使用,这种方法比较符合《公司法》对股东收益权的规定,在操作中有些地区将预算报人大批准,有些地区报政府批准,但总体上讲随意性较大,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这三种方法各有优劣,主要与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总量、国有经济发挥的作用和任务有关。


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后都可以进行分配,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2002年省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了规定,要求省属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应上交财政(在执行中考虑企业资金情况实际按9%收缴),省国资委成立后,又继续对2003、2004年度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9%进行了收缴。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后的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国有资本公积”科目,留给企业周转使用。经批准用于再投资的,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从已经或准备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地区看,除少数地级市要求可供分配利润全额上缴外,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都与我省基本一致的方法,要求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交纳,如吉林、上海等省市要求按20%比例上缴。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时间不长,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世界上也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被证明可以完全借鉴的成功经验,因此,在管理方式、管理制度、资金投向上还要逐步探索和完善。全额交纳或部分交纳,以及在使用上如何发挥应有作用,都需要实践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积极探索,根据国有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确定相应的比例和收缴方式。按一定比例收缴,并在使用上探索一些经验,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工作程序。在现有法律条件下,由国资委履行职责的企业负责组织下属控股或参股企业编制其财务预算,并加以汇总协调,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然后,国资委再对这些企业上报的预算收支加以汇总、审核;在与财政部门充分沟通后,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进行整体规划,提出安排收支计划,并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反馈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完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


从长远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应是独立的与财政预算并列的制度,并将财政性支持资金和资本性融资、营运资金纳入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预算安排也以追求经济效益和资本金绩效为目标。并接受人大的监督。为此,国资委要不断完善出资人管理、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报告和考核与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这是预算目标的实现的组织和制度基础。并通过对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确保预算的落实。只有建立了完善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才能真正体现出资者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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