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与“非平销返利”财税处理

  目前各种超市遍地林立,它们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还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账务处理如下:

  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 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

  例如: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元,销售折让20000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供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从销售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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