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

  (三)相关会计处理

  1.企业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计算出口产品本期应分摊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从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其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20000
 
  2.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本题此数值为0 3。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的退回的税款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4.月份终了,企业将已交的待扣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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