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外资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

  一、科目设置

  外商投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其应纳增值税额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格式可以采用内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格式。

  外商投资企业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如因采用复币记账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式明细账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三栏式明细账进行核算。  年度终了,应结出各三级明细账的年终余额,并按年终余额进行下列转账:

  (1)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

  (2)将“已交税金”明细账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

  (3)转账后将“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与“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进行比较,如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将“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转账后“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如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将“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转账后“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表示多交的或待扣的增值税。上述“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应与二级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科目设置等方面与内资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差异,因而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也有一些差别。主要差别是: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外资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贷:产品销售收入
      或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外资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商品销售收入
  (3)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应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或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失
    或产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外商投资企业的购进货物中途改变用途,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科目,即:
  借:在建工程
    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6)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额同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7)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账户应作为外币账户,发生的有关交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即登记应交税金人民币数量的增加、减少的同时,登记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月份终了,该账户的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账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二、会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会外工01表附表6”或“会外商01表附表6”,并按规定上报。该表的格式与编制方法与内资企业相同。

  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本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各三级明细账中的人民币余额直接编制,不得采用折合的方法将以记账本位币编制的报表折合为人民币报表。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以本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美元记账。8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1美元=8.50元人民币。1994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8月2日,企业从美国进口原材料一批,到岸价为100000美元,缴纳关税人民币425000元,缴纳增值税人民币216750元。

  按规定,企业进口原材料交纳的增值税,应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则:

  借:材料采购              US$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25500(¥216750)
    贷:银行存款              US$175500(¥1491750)

  (2)8月4日,企业从国内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格为人民币17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28900元。

  借:材料采购              US$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 3400(¥28900)
    贷:银行存款              US$23400(¥198900)

  (3)8月5日,企业因质量问题将4日购进原材料的一部分退回给供货方,收回价款34000元,增值税额5780元。

  借:银行存款              US$4680(¥39780)
    贷:材料采购              US$4000(¥3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 680(¥5780)

  (4)8月10日,企业将一批产品销往国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收回退税款255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US$30000(¥25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US$30000(¥255000)

  (5)8月16日,企业收到上月销往美国因不符合合同而退回的产品一批,该批货物在出关时已办理退税170000元。

  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则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US$20000(¥170000)
    贷:银行存款              US$20000(¥170000)

  (6)8月18日,企业将自产货物一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按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货物约人民币120000元,该批货物的生产成本为US$80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US$10400(¥8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US$2400(¥20400)
      产成品               US$8000(¥68000)

  (7)8月20日,企业在国内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人民币340000元,按规定收回增值税税额578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US$46800(¥397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US$6800(¥57800)
      产品销售收入            US$40000(¥340000)

  (8)8月22日,企业因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各一批,进项税额分别为¥17000、¥29750、¥36125,则:

  借: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US$2000(¥17000)
    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失      US$3500(¥29750)
    产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      US$4250(¥36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US$9750(¥82875)

  (9)8月24日,,企业将已购进原材料一批转用于企业在建工程,该批原材料进项税额为¥8500。则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US$1000(¥8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US$1000(¥8500)

  (10)8月24日,企业接受外方投资者投入机器一台,海关完税凭证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275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US$15000(¥127500)
    贷:实收资本              US$15000(¥127500)

  (11)8月25日,企业接受某公司捐赠机器一台,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7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89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US$2340(¥19890)
    贷:实收资本              US$2340(¥19890)

  (12)8月31日,企业将自产货物一批,分配给投资者作为股利。该批货物按同类货物市场价格计算价款为US$20000。

  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US$23400(¥1989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US$20000(¥1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US$3400(¥28900)

  则8月31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有关三级科目资料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余三级科目借贷方余额为:

  科 目   借或贷  人民币 汇率 记账本位币
  出口退税    贷   85000  8.5  10000
  进项税额转出  贷   91375  8.5  10750

  8月31日,企业应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US$10000(¥8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退税额转出 US$10750(¥913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20750(¥176375)

  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借方余额为:

  人民币余额=239870-176375=63495元(US$7470)

  企业应将“进项税额”明细账余额结转到“销项税额”明细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US$7470(¥6349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US$7470(¥63495)

  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贷方余额为:

  人民币余额=107100-63495=43605元($5130)

  8月3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60元人民币。

  期末,企业应按期末汇率调整记账本位币余额,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US$59.65(5130-43605÷8.6)
    贷: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US$59.65

  企业于次月初缴纳8月份税额。假定9月1日外汇牌价仍为1美元=8.60元人民币。则企业应缴税额¥43605,折合US$5070.35(¥43605÷8.60),则企业交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US$5070.35(¥43605)
    贷:银行存款              US$5070.35(¥4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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