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小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2002年以来,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主要是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但是实践中发现,一些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在执行这种方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调整,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缓解了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新办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收入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小型企业,在审核期内的出口货物,应统一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其各月累计的应退税额,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原审核期内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新政策调整了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对退(免)税的计算,由免、抵改为了免、抵、退税。

  为方便企业财务人员的理解和掌握,举例如下:

  某生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要经营地毯、装饰毯的出口(一般贸易)和国内销售业务,产品的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2006年7月份发生首笔出口业务,由于业务量较少,用于免、抵、退税申报的各种单证均在当月收齐。假设企业的销售情况为(见下表):

  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1.2006年7月: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1.5-0.4)-0=-1.1(万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17%-13%)=0.4(万元)。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10×13%=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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