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及其对企业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

  【摘要】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它的转型改革直接影响商品生产与流通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并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产生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对增值税转型的内容简介,探讨其对企业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以及对相关指标的影响程度,并对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作了概述。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积极意义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相关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次税改,对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现金流量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设备所支付增值税抵扣方式的调整
  1.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全国范围、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2. 对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和外购的原材料已纳税额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实行的退税办法。
  3. 采用全额抵扣方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
  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分别由6%和4%统一调低至3%。
  (三)其他调整
  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率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1. 直接降低企业外购设备的入账价值,减少企业所购设备折旧期内每期的折旧额,进而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持有期间的经营成果。
  本次增值税转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用、非增值税税款、保险、安装费等)。
  税制改革后将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中就不再包含增值税这一项。以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可以直接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因此,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使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额也相应地降低了15.54%,设备折旧额的降低导致企业当期营业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营业利润。由于税制改革并不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如营销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其他业务经营,所以,企业当期的营业利润也相应提高。
  2. 减少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经营成果
  根据本次税改的规定,企业外购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允许从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当期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将减少,并且以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降低,即降低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并最终提高企业的营业利润。
  3. 减少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经营成果
  根据2008年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2007年起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论企业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是否一致,企业购入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不再包含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所以企业每期计提的折旧额都会不同程度的减少,并考虑税改对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并最终提高企业的经营净利润,其幅度为:15.54%×(1-25%)=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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