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
(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注意事项:
(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
(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注意事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
(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
(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即(2)、(3)取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注意事项:
(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
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明确税前扣除凭不仅限于发票
(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结转凭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款凭证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能附上发票复印件。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缴结束时
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
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
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处理
注意事项:
优惠扩大从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预缴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算,多交税的可以退税或抵税。
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注意事项:
资产损失以报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稽查。企业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注意事项:
(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
(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
以上是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新变化及执行时应注意的点,希望能对会计朋友们2019年的汇算清缴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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